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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9 沪市 金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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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9:金诚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29

      股票简称:金诚信                       股票代码:603979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水源西路28号院1号楼101室)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金诚信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分别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股东鹰潭金诚、鹰潭金信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股东刘文成、路广章、强国峰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股东北京赛富祥睿、杭州联创、北京星河成长、上海联创分别承诺:自金诚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中心(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诚信股份,也不由金诚信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先成、李占民、王慈成、王友成、谭金胜、郭大地、张俊、李红辉、方水平、龚清田、尹师州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刘淑华承诺:自金诚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金诚信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金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个月内(含第三十个月)离职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三十一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离职的,本人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安排如下:
    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4)若因公司蓄意提供虚假、误导性资料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2、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金诚信集团将依法购回已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安排如下:金诚信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金诚信集团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金诚信集团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诚信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三)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金诚信集团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金诚信集团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如金诚信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金诚信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金诚信集团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因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王先成、王慈成、王友成、王亦成、王意成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发生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各自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