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978 沪市 深圳新星


首页 公告 深圳新星: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2月)

深圳新星: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2月)

公告日期:2023-02-10

深圳新星: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2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