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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8: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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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3 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大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大股东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大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志伟、贺志勇、宋顺方
        202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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