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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16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ZhengChuan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 Ltd.
(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
中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600 万股。老股转
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8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公司控股股东正川投资、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秋晗、邓步莉、邓步琳、
邓红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正川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本企业所持正川股份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正川股份股票发行价。(注: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整,下同)
公司股东永承正好、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
邓步金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2015年9月7日自实际
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处受让的股
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合计94.77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7%;除上述股份外,其余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正川股份回
购。
发行人股东邓步键、王元、秦锋、孙联云、王跃福、
孙开明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勇、邓步琳、
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键、秦锋、孙联云承
诺:一、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二、本人所持正川股份
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正川股份的股份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月 日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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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核准,则本次发行
前所滚存的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2、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且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
股利,但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且超过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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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 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由过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
划(2016-2020)》,对未来五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
策”相关内容。
三、股份限售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公司股东正川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
邓秋晗、邓步莉、邓步琳、邓红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正川股份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所持正川
股份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正川股份股票发行价。 (注: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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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永承正好、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金承诺:自正川股份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2015年9月7日自实
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
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合计94.77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7%;除上述股份外,
其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
发行人股东邓步键、王元、秦锋、孙联云、王跃福、孙开明承诺:自正川股份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
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勇、邓步琳、范勇、肖清、姜凤安、李
正德、邓步键、秦锋、孙联云承诺:一、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二、本人所持正
川股份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川股
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正川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老股转让方案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方式,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两者合计不超过2,700万股,其中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600万股。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1、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要量、发行价格及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结合本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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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额与公司承担的发行
费用,监管部门不允许计入的费用除外。
2、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
过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在证券监管政策要求或构成公司本次上市
必须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后,公司可以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
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老股转让的数量。
(三)老股转让的股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