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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6 沪市 XD正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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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6:正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2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川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上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姜惠和邓秋晗,公司股东正川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正川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所持正川股份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正川股份股票发行价。(注: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公司股东永承正好、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金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2015年9月7日自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合计 94.77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7%;除上述股份外,其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

    发行人股东邓步键、王元、秦锋、孙联云、王跃福、孙开明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勇、邓步琳、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键、秦锋、孙联云承诺:一、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

二、本人所持正川股份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正川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姜惠承诺: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

    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邓勇、正川投资、邓步莉、邓步琳和邓红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其在拟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届时如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符合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规定,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或义务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如需),在履行相关公告事宜后开始具体实施。

     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的稳定股价方案。

     3、时间间隔

     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距离上一次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距离上一次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公司累计用于

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首次发行时融资净额的15%;但若按上述金额增

持后使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每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累计增持金额不高于

公司首次发行时募集资金净额的 8%。但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控股股东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