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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9 沪市 银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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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WZHT-20240603-0290(以下简称“《合同一》”)、WZHT-20240603-0251(以下简称“《合同二》”)的《钢材卖卖合同》,均是为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站前工程 JWZQ-2 标工程提供钢材买卖的合同,《合同一》金额为 60,179,800.00 元(人民币),《合同二》金额为 58,846,800.00 元(人民币),上述两份合同金额合计 119,026,600.00 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一》与《合同二》的生效条件均为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一》与《合同二》的履行期限均为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7 日通知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上述两份合同均是为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站前工程 JWZQ-2 标工程提供钢材买卖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4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一》与《合同二》均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9
日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局”)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 WZHT-20240603-0290、WZHT-20240603-0251 的《钢材卖卖合同》,《合同一》金额为 60,179,800.00 元(含税),《合同二》金额为 58,846,800.00 元(含税),上述两份合同金额合计 119,026,600.00 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合同一》与《合同二》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一》与《合同二》均是为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站前工程 JWZQ-2标工程提供钢材买卖的合同,上述两份合同金额合计 119,026,600.00 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一》与《合同二》的对方当事人均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7943 室
(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卫红

  注册资本:3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 年 4 月 2 日

  主营业务: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航空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
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矿山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和技术咨询、工程测绘服务与试验检测;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各种工程机械维修;建筑用砂石料开采及建筑结构构件制造;材料加工;城市园林绿化;环境治理咨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一》与《合同二》中涉及的合同双方、合同签署时间、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等条款均一致,合同签署地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及所提供的公司产品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合同一》:本合同于 2024 年 6 月 9 日在天津市签署。

  《合同二》:本合同于 2024 年 6 月 9 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签署。

  (三)合同金额

  《合同一》与《合同二》金额合计 119,026,600.00 元(含税),其中,《合同一》金额为 60,179,800.00 元(含税),《合同二》金额为 58,846,800.00 元(含税)。

  (四)结算方式:

  1.上月 16 日至本月的 15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 15 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
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2.履约保证金结算方式。

  《合同一》: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 30 日内,向甲方缴纳 601,798 元的(银
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分包工程经本项目发包人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 30 日止。

  《合同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 30 日内,向甲方缴纳 588,468 元的(银
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分包工程经本项目发包人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 30 日止。

  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3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4.货款支付: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货款分期支付。按照批次结算支付。当月结算的款项在次月支付 70%,180 天内支付 85%,签订末次确认单合同封闭后支付至 95%,剩余 5%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质保金返还后 6 个月内支付完毕。

  (五)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六个月,贴息由乙方承担,银行承兑占比 30%)。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等有贴息的方式支付时,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贴息费用。
  (六)履行期限: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该期限为暂
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7 日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 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
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 1%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7 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产品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 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多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 1%的违约金并赔偿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8.若因逾期送达发票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 1%的违约金。

  9.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 3000 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1.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
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12.如乙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一》与《合同二》是为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站前工程 JWZQ-2 标工程提供钢材买卖的合同。预应力材料具有高强度、高刚性、耐久性等优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可或缺的材料,公司具备多年预应力材料生产经验,拥有预应力金属制品全产业链,是全球预应力材料领域创新能力强、品种齐全、规模较大的研发制造企业。公司与中铁北京局签署的上述两份合同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4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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