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19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15.9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85,174.60万股的0.3709%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8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9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19日。
2.预留授予数量:315.9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98人。
4.预留授予价格:2.4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预留部分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
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预留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净利润增长 年度净利润累计
解除限售期 考核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 率(A) 值增长率(B)
年度 考核指标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预留授予部分 2023 净利润较 2022 年的 40% 26% 40% 2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
净利润较 2022 年的
预留授予部分 2024 增长率或 2023-2024 60% 44% 200% 1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
较 2022 年的增长率
净利润较 2022 年的
预留授予部分 2025 增长率或 2023-2025 80% 62% 380% 33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
较 2022 年的增长率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净利润增长率(A) A≧Am 或 B≧Bm X=100%
或 An≦A
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A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考核年
度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届
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 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 1.0 0.8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授予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日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