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预应力筋、锚固板、螺旋筋采购合同》,为预应力材 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285,186,000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由公司分批次交付
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是为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
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站前工程 XSZQ-03 标段提供预应力材料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特别风险提示:《钢材、预应力筋、锚固板、螺旋筋采购合同》已对合
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十九局”)签订《钢材、预应力筋、锚固板、螺旋筋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85,186,000 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是为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站前工程 XSZQ-03 标段提供预应力材料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是为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站前工程XSZQ-03标段提供预应力材料的合同,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85,186,000元,最终金额以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钢材、预应力筋、锚固板、螺旋筋采购合同》中约定: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雄商高铁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是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派出机构,代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卖方办理合同签订、实施合同履约、合同结算与支付等工作,对在本合同和附件加盖项目公章,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 19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注册资本:508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6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检验检测服务;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砼结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在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签署。
(三)合同金额:285,186,000元(含税)
(四)结算方式
1. 本合同内实行浮动价结算物资:圆钢、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筋;
2. 实行固定价结算物资:锚固板、预埋螺旋筋、起吊螺旋筋,即合同期内供货价格按固定单价结算,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均不再增调费用。
(五)支付方式
电汇、E 信通、银信、承兑汇票、云信或其他票据支付方式。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等相关财务手续费用,买方只能将货款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中,不接受卖方委托付款。
(六)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由公司分批次交付货物,如遇特殊情况
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卖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买方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或买方采购计划清单不一致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货款总额5 %的违约金,并有权决定单方解除合同。
3.卖方未按买方下达的订单(采购计划清单)约定时间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期一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如逾期超过 10 日或供应期内累计超过三次未按买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约定的时间供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4.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买、卖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九)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是为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站前工程 XSZQ-03 标段提供预应力材料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