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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9 沪市 银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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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3-01-16

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3 年 1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2.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904.1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00.00万股的2.26%。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586.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00.00万股的1.8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317.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00.00万股的0.3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375.00万股A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上述已回购的375.00万股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1,211.80万股A股普通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2.48元/股,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
  7.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58 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9.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计划须经银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1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 2 -

特别提示 ...... - 3 -

第一章  释义 ...... - 6 -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 - 7 -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 8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 11 -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 13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 16 -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 17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 - 21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 23 -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25 -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28 -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30 -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2 -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 33 -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 - 35 -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银龙股份、公司  指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
                    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58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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