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公司签订的《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混塔
项目预应力钢绞线采购框架合同》,为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
为 105,021,360.00 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预应力钢绞线供货期暂定为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止,如遇工期变化,实际供货期以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书面通知或采购需求为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涉及风电领域混塔项目的预应力钢
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新能源产业推动产生促进作
用,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特别风险提示: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
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
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
行,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
与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杉高科”)签订《北京天杉
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混塔项目预应力钢绞线采购框架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05,021,360.00 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涉及风电领域混塔项目的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混塔项目预应力钢绞线采购框架合同》所涉及产品为公司预应力钢绞线,按照 GB/T 5224-2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
线》国家标准执行。本次合同供货数量暂估为 15,120 吨,实际数量以签订的具体项目采购订单的需求种类及项目实际签收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 19 号 1 号楼 401
法定代表人:魏伟
注册资本:6,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05 日至 2044 年 11 月 04 日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设备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90%;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因涉及天杉高科信息保密要求,暂无法获得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4. 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往来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天杉高科发生交易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在北京市亦庄签署。
(三)合同金额:105,021,360.00 元(含税)
(四)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按单结算。乙方交付钢绞线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待第三方对钢绞线复检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结算资料后 30 日内支付上月货款。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
(五)履行地点和方式:
甲方需求计划内注明各项目的需求具体交货地点,乙方需交货到指定的风机机位点或其它接货点。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车板交货,并承担装、运等费用,乙方在装、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承担卸货费用,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卸车工作。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及相应的检测报告。
(六)履行期限:本合同预应力钢绞线供货期暂定为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止,如遇工期变化,实际供货期以天杉高科书面通知或采购需求为准。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上报钢绞线使用计划、不按本合同规定收料(含卸车不及时(超 72 小时)、便道不畅通和仓库容量不足)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
3. 乙方未按时、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供应材料造成的甲方停工、窝工、返工等(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天相当于逾期货价 5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若甲方不在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周按应付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应付款的 1%。
5. 如经初步检验,甲方发现货物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并立即免费予以更换,甲方无保管义务。如乙方怠于运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逾期交货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7. 乙方逾期交货而甲方解除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8. 交货钢绞线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没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乙方均应在 3 日内予以免费更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按本条第 6 款约定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9. 若乙方交货钢绞线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及钢绞线金额十倍的违约金,双方合同就此终止,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10. 乙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生效。
(八)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为涉及风电领域混塔项目的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新能源产业推动产生促进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