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公司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为产品销售合同,是公
司签署的日常经营性合同,合同金额为 114,793,000.00 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由公司分批次交付货
物,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产品销售合同,货物进行分批次交
付。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1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
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特别风险提示: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
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
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
行,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与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4,793,00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钢绞线买卖合同》所涉及产品为公司预应力钢绞线,按照 GB/T 5224-2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执行。本次合同供货数量暂定为16,100 吨,具体数量以乌鲁木齐西绕城项目实际供应量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
注册资本:贰亿柒仟陆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 年 10 月 10 日
主营业务:煤炭批发经营;汽油、柴油的批发(无仓储设施);为铁路基建、生产、运营、科研组织、供应所需原辅材料及设备(许可经营项目除外);汽车(小轿车除外)、金属材料及矿产品(许可经营项目除外)、木材、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通讯器材(专控除外)、化工产品(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工矿机械、工矿设备、工矿配件、内燃配件、铁路机车车辆及配件的销售;铁路再生物资回收;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非金属再生资源的购销(不含医疗废弃物);房租租赁;物资仓储、装卸(危险、易燃易爆品除外)。
主要股东:中铁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0 年(万元) 136,175.26 26,924.38 364,367.78 2,800.55
4. 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往来情况
2018 年,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金额为 1,254.59 万
元,占 2018 年该业务总量比例为 1.14%;2019 年,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
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金额为 2,980.80 万元,占 2019 年该业务总量的比例为 2.57%;
2020 年,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金额为 6,943.08 万元,占 2020 年该业务总量比例为 6.71%。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 合同双方
卖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 63 号签署。
(三) 合同金额:114,793,000.00 元人民币
(四) 结算方式:每月 16 日至次月 15 日(含 15 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每
个供应周期结算一次。供应期内,货物在到达买方工地且数量、质量确认无误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 日
内付清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或六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含六个月),承兑支付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 履行地点和方式:买方自提,过磅交货。卖方交付货物时应将该批货物的出厂重量、生产厂原始材质单一并交付。
(六)违约责任:
1. 卖方有下列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
1%,
(1)卖方的乌鲁木齐生产基地未能及时交货的,且卖方未能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足量交货。
(2)卖方无法及时交货影响买方工地正常生产而给买方工地造成损失,买方工地向买方提出索赔要求的。
(3)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买方向第三人销售本合同的货物时,因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被第三人的追索而遭受损失的。
2. 买方有下列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并赔偿损
失:
(1)买方无故拒收货物的;
(2)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的。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为产品销售合同,货物进行分批次交付。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1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