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53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2 月 12 日,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其他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担同种义务。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他事项。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六)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