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霍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经审阅霍鹏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公司本次提名董事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霍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薪酬方案的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常州百韩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毕克、张健、黄国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