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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8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BAILI ENGINEERING SCI&TECH CO.,LTD 
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4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 5,600 万股,符合条件的公司
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8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总量不超过 7,400 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海新
投资拟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 720 万股,持股 10%以上的
股东成朴基金和雨田基金拟公开发售股份分别不超过
720 万股和 36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海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海荣和王立言承诺:自百利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百利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百利
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百利科技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无减
持意向;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百利科技并公告。百利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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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海新投资所持百利科技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吉林成朴丰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和吉林雨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上述限
售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分别不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且不低于百利科技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6月16日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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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谨慎考虑如下
事宜,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6,8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400万股,其中预计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5,600万股,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为
1,8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海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和王立言承诺:自
百利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百利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百利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百利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内无减持意向;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百利科技并公告。
百利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海新投资所持百利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吉林成朴丰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吉林雨田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分别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的 10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百利科技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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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 120%时,公司
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和/或自股票上市交
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三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时,
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与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商,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按以下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一)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
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
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
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
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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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
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
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金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
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二)完成控股股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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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二)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
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
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上述各主体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公
告具体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