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三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哈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系发起设立,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914713500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36 万股,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RSON TRADING (CHIN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安路 1008号 5 幢 6 层,邮政编码:2153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127.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研发、设计、销售更多符合潮流的鞋、帽、
服装及皮革制品,为国家多创税收,为公司多创利润,为股东谋取较高的投资回
报,为员工增加收益,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鞋、包、服装服饰及皮
革制品的研发、设计、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
务;服饰配件、床上用品、婴儿用品、饰品、玩具、化妆品、卫生用品、玻璃制
品、陶瓷制品、电子设备、电子产品、数码配件、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照明设
备、纸制品、日用百货、钟表、眼镜(隐形眼镜除外)、文具、工艺品、体育用
品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
销售(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购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编 发起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 认购股份数 持股
号 代表人 比例
1 珍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中心尖沙咀么地道六十七
HARRISON SHOES 号半岛中心 1021 室 陈玉珍 148,359,935.00 91.02%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2 香港欣荣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02-8 号集
HONG KONG XIN RONG 成中心 2702-03 室 陈 堃 5,851,705.00 3.59%
INVESTMENT LIMITED
3 Granadilla Limited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02-8 号集 LIU Fang
1,630,000.00 1%
成中心 2702-03 室 Jung
4 Amazing Ningbo Limited 维京群岛 Akara Blog,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1.84%
胡定吾 2,999,996.00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
编 发起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 认购股份数 持股
号 代表人 比例
5 昆山珍实投资咨询有限公 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 73-3 号一层 陈玉珍 3,001,069.00 1.84%
司
6 昆山华夏投资咨询有限公 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 73-3 号二层 高丽丽 489,000.00 0.30%
司
7 昆山嘉德投资咨询有限公 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 73-3 号三层 宇竹苗 358,597.00 0.22%
司
8 昆山坦伯顿投资咨询有限 昆山市花桥镇曹安招商新村 19 号楼
公司 黄静 309,698.00 0.19%
12 室一层
合计 163,000,000.00 1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净资产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2016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
经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为 21,73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127.5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