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958 沪市 哈森股份


首页 公告 603958:哈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3958:哈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6-28

股票简称:哈森股份                                             股票代码:60395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HARSONTRADING(CHINA)CO.,LTD.
(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安路1008号5幢6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及间接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相关承诺
    1、公司股东珍兴国际、昆山珍实投资和间接股东HARRISON(BVI)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公司间接股东陈玉珍、陈玉兴、陈芳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间接股东吴珍芳、陈玉荣、陈玉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公司股东AMAZING、GRANADILLA、昆山嘉德投资、昆山华夏投资、昆山坦伯顿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司股东香港欣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公司间接股东吴义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7、公司间接股东杨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公司间接股东陈堃、廖荣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珍兴国际,珍兴国际之母公司HARRISON(BVI),实际控制人陈玉珍、吴珍芳、陈玉荣、陈玉芳、陈玉兴及一致行动人陈芳德,间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杨正承诺:
    “所持哈森股份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二级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锁定期满两年后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单个股东任意连续三个月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
    根据2014年4月21日哈森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未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以及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后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持股5%以上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2014年4月21日,哈森股份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如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按不高于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在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回购不低于非限售股总额1%的公司股票,且每年累计回购次数不超过两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珍兴国际承诺: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开披露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若法律许可,将按照不高于发行人公开披露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不低于非限售股总额1%的发行人股票,在发行人股权结构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每年累计增持次数不超过两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在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承诺,且其控股股东履行股份增持承诺后,如仍未达到稳定公司股价的目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共同增持股票,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发行人实际领取税后现金薪酬的30%。2014年4月21日,哈森股份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要求。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召开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股东大会,按照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在不少于30个交易日不超过60个交易日的回购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珍兴国际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珍兴国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玉珍、吴珍芳、陈玉荣、陈玉芳和陈玉兴及一致行动人陈芳德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违反相关承诺,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公司股东如违反相关承诺,应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股东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停向违反承诺的股东支付现金分红款。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相关承诺,应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或者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发行人应对违反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批评,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珍兴国际、控股股东的母公司HARRISON(BVI)、实际控制人陈玉珍、吴珍芳、陈玉荣、陈玉芳、陈
玉兴及一致行动人陈芳德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公司/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