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0-030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20 年 4 月 24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52.85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48.88 元/股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办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4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8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
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认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并确定以 2019 年 6 月 18 日为授予日,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额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从 217.05万股调整为 211.65 万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董事会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由 54.25万股调整为 52.85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由 271.30万股调整为 264.5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122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合计 21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0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离职的激励对象的全部股份与部分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份进行回购并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权益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4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5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88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期:2020 年 4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52.85 万股
3、授予人数:54 人
4、授予价格:48.88 元/股
本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售期 日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售期 日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当日止。
7、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况如下表 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前总股本比例(%)
汪飞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 0.7561 0.0053
田维 高级管理人员 2.4500 0.9263 0.0065
邓剑琴 高级管理人员 1.6000 0.6049 0.004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46.8000 17.6938 0.1235
人员(共51人)
合计 52.8500 19.9811 0.1395
8、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意情形:
a、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