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35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敏电子”)拟使用募集资金4,403.42万元人民币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股票 12,701.1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81 元,共计募集资金
150,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剩余保荐费用 2,169.8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47,830.19
万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另扣除保荐费、验资费等发行费用 481.5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348.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1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建设投资 设备投资 项目备案
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博敏电子新一代电 备案证项目代码:
子信息产业投资扩 213,172.66 115,000.00 40,000.00 75,000.00 2104-441402-04-01-
建项目(一期) 356508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35,000.00 35,000.00 不适用
还银行贷款
合 计 248,172.66 150,000.00 40,000.00 75,000.00
根据预案,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已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 4,264.6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设备 比例(%) 金置换金额
建设投资 投资 合 计
博敏电子新一代电子信息产 213,172.66 4,264.61 4,264.61 2.00 4,264.61
业投资扩建项目(一期)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35,000.00
款
合 计 248,172.66 4,264.61 4,264.61 1.72 4,264.61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38.81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金额
保荐承销费 2,264.15 94.34 94.34
验资费 160.00
律师费用 58.15 40.22 40.22
信息披露费 116.04
印刷服务费 4.25 4.25 4.25
登记费 11.97
印花税 36.84
合 计 2,651.40 138.81 138.8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在上述期间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338号)。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403.4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按照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鉴 证 报 告 》, 经 审 核 认 为 : 公 司 管 理 层 编 制 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2、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
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鉴证,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未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5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