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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1]第294号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志豪律师、李翼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博敏电子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2021年11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博敏电子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上公告合称为“《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临时提案系由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十日前书面提出,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2日13:30在广东省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B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8,695,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90%。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表决情况中计算的股东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已剔除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6,564,7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5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31,1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0%。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848,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6%。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1年1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67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票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83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15%;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