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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5-2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omin Electronics Co., Ltd.
(住所: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修订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博敏电子 招股说明书
2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 】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新
股 及 老 股 转
让提示
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4,185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
份不超过 3,794.25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
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量不超过 4,185 万
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
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股东对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缓和谢小梅以及公司股东谢建中和
刘燕平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
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远程和黄继茂以及公司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邓宏喜和韩志伟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
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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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高建芳、郑晓辉、王会民、邓志伟、谢彬彬、梁颖、
谢赐、黄建国、王强、覃新、杜志红、张维说、戴冠军、罗文明、罗
旭、罗伟飞、谢桂凤、黄龙惠、李云萍、张百竹、信峰、朱占斌、徐
梅龙、曾铁城、涂祥运、杨苏、张更生、李波、凌明基、张伟东、陈
民、陈煜、黄李海、郭阳、覃小双、林志松、陆景富、龚高林、曾令
干、张雪芬和吴秉南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
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缓、谢小梅、
谢建中、刘燕平、刘远程、黄继茂、罗伟飞、覃新、韩志伟和邓宏喜
还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25 日
博敏电子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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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
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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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缓和谢小梅,公司股东谢建中和刘燕平均承
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
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
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远程和黄继茂以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邓宏喜和韩志伟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高建芳、郑晓辉、王会民、邓志伟、谢彬彬、梁颖、谢赐、黄
建国、王强、覃新、杜志红、张维说、戴冠军、罗文明、罗旭、罗伟飞、谢桂凤、
黄龙惠、李云萍、张百竹、信峰、朱占斌、徐梅龙、曾铁城、涂祥运、杨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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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李波、凌明基、张伟东、陈民、陈煜、黄李海、郭阳、覃小双、林志松、
陆景富、龚高林、曾令干、张雪芬和吴秉南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
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缓、谢小梅、谢建中、
刘燕平、刘远程、黄继茂、罗伟飞、覃新、韩志伟和邓宏喜还承诺:在前述锁定
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
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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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
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
购公司部分股票; 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 120%;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每 12 个月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
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④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
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在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
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徐缓、谢小梅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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