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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3:睿能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7

603933:睿能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C区2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维坚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董事长杨维坚先生、董事赵健民先生、王开伟先生、独立董事林兢女士、徐培龙先生、严弘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弘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严弘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严弘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公司对严弘先生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及建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广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同意提名李广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任期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并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785,000 股,预留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10,077,200 股变更为 210,862,2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10,077,2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210,862,2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上述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的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2021年12月)进行修改,并提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10,077,200元。                        210,862,200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862,200
210,077,20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
民币 1 元。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数的 10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外,  标准之一的,除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在 30 万元以上,并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
5%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0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值5%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5%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
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对外
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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