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1 证券简称:格林达 公告编号:2022-015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
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54.17 万股,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9,558,380 股,全
部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
担的其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