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1 证券简称:格林达 公告编号:2021-0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杭州杭实格林达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9,900 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99%。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待各合伙人完成合伙协议最终签署程序,暂未完成工商注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本次投资的合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杭实轻联企业管理咨询(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轻联”)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杭实格林达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该基金计划总规模人民币 1 亿元,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资管”)为基金管理人,杭实轻联为普通
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9,900 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 99%。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
资基金的议案》,同意上述合作投资事项,并同意授权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签署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资料等相关事项。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公司与本次投资的合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杭实轻联企业管理咨询(杭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H1R5W93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 号 192 室-73
(5)法定代表人:邓小龙
(6)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7)成立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
(8)经营范围: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信息:杭州轻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杭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股 10%,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股 10%。
(10)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094.5 1089.3 80.7 89.3
(11)关联关系:杭实轻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未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基金管理人
(1)名称: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X6NH1B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新村 104 号 1 幢二楼 2315 室
(5)法定代表人:卢洪波
(6)注册资本:40000 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 年 09 月 26 日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信息:管理人编号 P1069820。
(10)股东信息: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11)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51258.1 50769.1 4373.1 5792.1
(12)关联关系:杭实资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拟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杭实格林达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注册登记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准)
(4)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基金规模:人民币 1 亿元
(6)投资基金各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单位:万元) 比例 方式
1 杭实轻联企业管理咨询(杭州) 普通合伙人 100 1% 货币
有限公司
1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有限合伙人 9,900 99% 货币
公司
合计 10,000 100
(7)投资领域:产业投资基金将围绕公司湿电子化学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做产业延伸,以半导体、显示等细分行业为主要投资领域。
四、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二十(20)年】,该期限为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本基金的运营期限为【五】年,自全体合伙人首次实缴出资到位之日起算。其中,合伙企业的首次出资到位之日起前【二】年为投资期,第【三】年至第【五】年为退出期。经持有半数以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运营期限可延长一年,最多延长 2 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费
2.1 管理人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本协议下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企业的投资及投资退出业务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2)参加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汇报工作;
(3)根据本协议收取管理费。
2.2 管理人义务
(1)根据本协议,勤勉尽职,履行义务;
(2)接受合伙人监督;
(3)负责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及定期信息披露事项。
2.3 管理费
(1)有限合伙人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投资期内管理费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 2%/年,退出期内管理费为尚未退出投资成本总额的 1%/年。为避免疑义,上述管理费支付期间不满一年的,管理费应根据该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2)管理费应以交割日起每个周年为基准进行计算。为免疑义,(i)首个管理费年度为交割日起至交割日第一个周年日的前一天(“首次交割日”),(ii)第二个管理费年度为交割日第一个周年日至交割日第二个周年日的前一天,以此类推,(iii)最后一个管理费年度为交割日第四个周年日至交割日第五个周年日的前一天或合伙企业解散日(若合伙企业在交割日后五年内解散)所在的交割日周年日至合伙企业解散日的期间。针对非完整日历年度的管理费年度,管理费应根据该管理费年度包含的实际日数按比例折算(为本条之目的,一年应以 365日计算)。
首期管理费应在出资交割日后十(10)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进行预付,剩余年度的管理费在任一基金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退出时,按退出时点对应的完整周年累计应付(含预付)的管理费进行结算并支付,并于基金清算时对管理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3.1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以下事项将由本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给管理人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进行实施执行:
(1)筹建合伙企业,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事项;
(2)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3)聘用和更换管理人,并订立管理协议;
(4)聘用和更换托管人,并订立托管协议;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各类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托管账户等;
(6)根据《托管协议》、《募集账户监管协议》的规定,开具合伙企业的各
类划款指令和付款凭证;
(7)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3.2 有限合伙人权限
(1)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行为提出建议;
(2)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及其他合伙企业的业务资料;
(3)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对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在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违反本协议造成对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损失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和目标投资公司的情况;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收益;
(7)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审计;
(8)参与决定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9)对其他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当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10)根据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1)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按项目进行核算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收入由以下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