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1-012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0 号),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1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期限 6 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92,373,207.55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验证
报告》(天健验[2021]3-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存放募集资金
数额(万元)
广东世运电路科 201200622920006666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鹤山共和科技支行
广东世运电路科 8110901011701249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6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门分行营业部
广东世运电路科 4405016707010000116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9,4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鹤山支行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共和科技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下属分支机构;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营业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下属分支机构;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六)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该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