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0-068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重新签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在公司上市后对
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金元证券仍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履行督导义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将承接金元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保荐代表人王笑雨、魏宏敏(简历见附件)负责具体持续督导工作。金元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了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电子”)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51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8,8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
价格为 15.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3,91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161.22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125,749.176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分别
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共和支行(账号:201200622924800018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共和支行(账号:735468609166)、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账号:44050167070100000233)。2017 年 4 月 20 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3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世安电子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世运电路 工行鹤山支行 2012006229248000189 2377947.48
2 世运电路 建行江门分行 44050167070100000233 148357396.71
3 世运电路 中行鹤山支行 735468609166 96144.81
4 世安电子 工行鹤山支行 2012006219248012889 2756610.81
5 世安电子 建行江门分行 44050167070100000321 6392313.76
6 世安电子 中行鹤山支行 666568809181 1577220.2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笑雨、魏宏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笑雨、魏宏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7、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丁方发现甲、乙、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世安电子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