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18-004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3月7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4.63元/股调整为14.58元/股。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金桥信息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1 人,包括公司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管理骨干、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63元。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率
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率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率
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率
增长率不低于45%
注:1、上表中所述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绩效评定 A B C D E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A、B、C(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可按7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为E,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7年2月23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为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
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3月5日出具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3月10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2018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4.63元/股调整为14.58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3月7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王琨先生授予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5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2017年6月27日,公司披露《2016
年年度权益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
登记日为2017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4日。鉴于上述利润分
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P=P0-V=14.63元/股-0.05元/股=14.58元/股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授予价格由 14.63 元/股调整为
14.58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4.63元/股调整为14.58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