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Golden Bridge InfoTech Co., LTD.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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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补充2014年年
报)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2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即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对应的发行费用,下同)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
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并将不超过800万股,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国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本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
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发行人其他股东朱树旺、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束
韶华、周喆、周英、李志明、陆胜、杨明炯、沈颖华、金
史平、顾立兵、孙学成、汪宗元、杨海婷、许坚翔、王际
无、张曦、王琦、易学军、陈杰、王琨、韩广毅、卢捷、
刘俊、章冰烨、周玉静、李鸿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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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朱树旺、顾立兵承诺:
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
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国培、沈颖
华、陆胜、周喆、金史平、王琨、李志明、周英承诺:
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50%。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
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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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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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减持价格承诺及
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国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
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朱树旺、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束韶华、周喆、周英、李
志明、陆胜、杨明炯、沈颖华、金史平、顾立兵、孙学成、汪宗元、杨海婷、许
坚翔、王际无、张曦、王琦、易学军、陈杰、王琨、韩广毅、卢捷、刘俊、章冰
烨、周玉静、李鸿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朱树旺、顾立兵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
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国培、沈颖华、陆胜、周喆、金史
平、王琨、李志明、周英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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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次发行前股东未能履行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其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将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上缴公司,同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
润,由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上市后实行的
《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
后三年分红计划》,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规
划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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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计划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具体分配政策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议、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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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金额单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