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合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前述议案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中文名称拟变更为“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拟变更为“C&D Holsin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同时因 2022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系列指引。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请见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下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订本公司章程。 (下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厦门市路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法
公司由厦门市路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法 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350200100007638。原厦门
业执照注册号为 350200100007638。原厦门 市路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
2 市路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 司依法承继。
司依法承继。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完成了“三证合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49960M。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诚工程咨询集团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建发合诚工程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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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名 称 : HOLSIN ENGINEERING 英文名称:C&D HOLSIN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CO., LTD. CONSULTING CO., 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4 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
5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6 (无)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
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
司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
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
公司设立中共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下称“公司党委”),发挥党
建引领作用,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
7 比例为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8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删除“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9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让。 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
11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