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衢州市世纪大道 895 号 1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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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人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669 万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包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669 万股,
新股发行数量将根据公司募投项目资金需求、询价结
果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
额,则公司股东将公开发售一定数量的股份;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 500 万股,且不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和减持意
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
“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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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
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
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
让、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
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暾华、陆暾峰承诺:
“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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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该项承诺。
三、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四、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陈敏华承诺: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
“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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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
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
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
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 一、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
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若本公司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
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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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本公司应提
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
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
新履行公告程序。”
本公司股东浙江红土、杭州红土承诺:
“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徐静、周艳、马其刚、郑百英、俞静和杜素珍承诺:
“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三、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四、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本公司股东周新伟、余立平、王文辉、陈华、方西红和徐蓉承诺:
“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