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牧高笛 股票代码:60390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COMEFLYOUTDOORCO.,LTD
(衢州市世纪大道895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17年3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高笛”、“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暾华、陆暾峰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陈敏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本公司股东浙江红土、杭州红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七)本公司股东徐静、周艳、马其刚、郑百英、俞静和杜素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八)本公司股东周新伟、余立平、王文辉、陈华、方西红和徐蓉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二)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三)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本公司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部分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二十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时,连续1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将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并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当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日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极青华、宁波嘉拓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公司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的3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