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85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现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部分治理制度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以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一)新修订的现行《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由江苏龙蟠石化有限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由江苏龙蟠石化有限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南京市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记 ,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号 为
为 913201927453848380 的《营业执照》。
913201927453848380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通股 5,200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00 万股,于
易所上市。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
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 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 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
一: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1 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 50%;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二) 要约;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四)依法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