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年9月22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13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92元/股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2日,向符合条件的197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13万份,授予价格为11.9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3、2023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止,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龙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更新后)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同日披露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相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 197 位拟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22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3万股
3、授予人数:本机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7人
4、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9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年公司实现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不低于 60,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年公司实现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不低于 80,000 万元
注: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条线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依照《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条线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并以达到年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年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及可行权比例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执行。
③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每年一次,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条线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约占目前总股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张羿 董事、董事会秘书 19 3.10% 0.03%
2 沈志勇 董事、财务负责人 69 11.26% 0.12%
3 吕振亚 董事 19 3.10% 0.03%
4 秦建 董事、副总经理 18 2.94%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88 79.61% 0.86%
人员(193 人)
合计(197 人) 613 100.00% 1.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获授股票期权的 19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