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永创智能 股票票代码:603901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吕婕、罗邦毅、公司股东之康创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之博融投资、马文奇、鑫盛汇、陈金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吕婕、罗邦毅、吴仁波、丁晓敏、汪建萍、张彩芹、蒋东飞、丁佳妙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吕婕、罗邦毅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股东之康创投资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吕婕、罗邦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吕婕直接持有发行人57.20%的股份,罗邦毅直接持有发行人14.8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第三大股东康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康创投资持有公司10%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康创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第四大股东博融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博融投资持有公司6%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按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博融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公司第五大股东马文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马文奇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按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马文奇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将当年独立董事津贴调低2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婕、罗邦毅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20%。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制定的进展情况。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
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吕婕、罗邦毅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购回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