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18-019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暨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87万份
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由216万份调整为302.40万份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由32.22元/股调整为22.73元/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8年6月8日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84万份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25.89元/股
2018年6月8日,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
年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须对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数量为87万份;同时,因公司2017年中期及2017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后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16万份(含预留权益60万份)调整为302.40万份(含预留权益84万份);首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22元/股调整为22.73元/股;此外,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预留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4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授予日为2018年6月8日,授予数量为84万份,授予价格为25.89元/股。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7年6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等议案。
2017年6月2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等
议案。
2017年7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2018年6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数
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持续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如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不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对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因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拟对上述不再满足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的共计87万份已授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授权管理层负责具体事宜。
本次注销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2人调整为30人,
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43万份减少为156万份。
三、 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2017年中期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总股本243,195,600股为基数,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97,278,240
股,转增后总股本将增加至340,473,840股。该方案于2017年10月实施完毕。
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340,473,8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2.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5,332,675.20元(含税),不进行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于2018年4月实施完毕。
2、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前,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扣除上述注销股票期权87万份后,股票期权总数量为216万份(含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60万份)。
根据上述公式,股票期权的数量应调整为:
Q=Q0×(1+n)
=216×(1+0.4)
=302.40(万份)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02.4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但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6万份调整为218.40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60
万份调整为84万份。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1+n)
=32.22/(1+0.4)
=23.01(元/股)
3)派息时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
=23.01元/股-0.28元/股
=22.73元/股
因此,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2.22元/股调整为22.73元/股。
2、本次调整的审批程序
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票期权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 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并且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 基本情况
授予日:2018年6月8日
授予数量:84万份
授予人数:4人
行权价格:25.89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3、 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上述原则,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5.89元/股。
4、 有效期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17年
7月24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最长不超过72
个月。
5、 行权期
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48个月后,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权,具体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行权期 起至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行权期 起至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6、 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授予条件(具体见上文)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
第二次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在每一等待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到该《2017 年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7、 行权安排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每一行权期内应集中行权,即一次性同时行权。公司将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第3个交易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集中行权(其中法律法规或公司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