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M&G STATIONERY INC.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6,0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6,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
项。
1、公司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
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
月。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减持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2、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业务骨干持股的公司股东科迎投资和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杰葵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的承诺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
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
月。在上述承诺期满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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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公司其他股东约蓝投资、鼎晖一期、鼎晖元博、钟鼎创 投、
敏新创投、兴烨创投和大众资本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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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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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湖文、陈湖雄及陈雪玲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二)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业务骨干持股的科迎投资和杰葵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1-1-5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在上述承诺期满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其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合伙企业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股东约蓝投资、鼎晖一期、鼎晖元博、钟鼎创投、敏新创投、兴烨创投和大众资本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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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