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4号)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5,7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期限为 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9,342,138.06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657,861.94 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华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24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江苏昆山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合肥精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合肥精深”)、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江苏昆山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上述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
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均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存储金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
额
年产 500 万套汽 中信银行昆山花桥支行 8112001012700725069 苏州春秋电子科 392,020,000.00
车电子镁铝结构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件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 34050145490800003585 合肥精深精密科
术开发区支行 技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75090122000670909 苏州春秋电子科 170,000,000.00
山支行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 / 562,020,000.00
注:
1、中信银行昆山花桥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下级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
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下级支行。
2、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置换的已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
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00101270072506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 万套汽车电子镁铝结构件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訾帅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合肥精深、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合肥精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5014549080000358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 万套汽车电子镁铝结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果、訾帅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