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
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746,698.1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253,301.8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 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3,925.33万元拟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投入募集资金
1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 74,317.22 65,000.00
项目(一期)
总计 74,317.22 65,000.00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6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01.88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增资或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
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拟投入募集资金范围内,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实施主体增资或提 供借款,增资或提供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为可转 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借款利率参照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根据项 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上述 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上述增资或 提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641200MA76HKXH17
码
注册地址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新化路西侧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应思斌
成立日期 2020-04-23
股东构成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合成香料产品、含膦化学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其他化工原料(
经营范围 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催化剂的技术研究开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2022年12月,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建德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监管,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七、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向此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增资或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
司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向此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增资或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