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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鹏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公告日期:2021-11-16

上交所: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鹏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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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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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鹏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松炀, A 股
证券代码: 603863;
王壮鹏,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蔡建涛,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剑丰,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林指南,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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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和相关公告显示,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王壮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发生额累计 3.92 亿
元,含募集资金占用发生额 2.39 亿元。报告期末资金占用余额
本息合计 40,513.62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4.49%,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6.25%。
经监管问询,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安排时任总经理通过 15 家设
备经销商,以采购年产 18 万吨环保再生纸项目配套设备、年产
5 万吨热敏纸(一期)项目配套设备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
交易; 公司将设备款按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支付给上述设备经销
商,相关设备经销商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的安排将
收到的款项划转至其控制的账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19 年度,公司累计向经销商支付设备款 20,638.44 万元(含
募集资金 17,288.00 万元),年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0,638.44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 17,288.00 万元),占 2018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36.06%; 2020 年度, 公司累计向经销商支付设
备款 18,560.31 万元(含募集资金 6,658.36 万元),年末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 18,560.31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 6,658.36 万元),
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61%。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已以现金方式归还全部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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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及利息。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
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
定意见; 公司股票也因此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 公司通过向经销商支付设备款的方
式,连续两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因资金占用金额巨大、比例较高,且涉
及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
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
同时,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壮鹏未能规范公司资金往来行为,
未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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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蔡建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决策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丰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直
接参与实施上述资金占用违规,对公司资金占用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相应责任。上述人员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无异议。 公司时
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一是资金占用事项具有较强隐蔽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通过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设备经销商进行配合。 设
备经销商在收到预付款后通过多次不同的资金划转,最终将资金
转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账户,相关事实并未告知董事会秘书。 同
时, 公司有专人负责审核把控设备采购合同流程,其并非财务会
计专业人员,未参与相关流程决策及审核,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
情,也不存在主观故意上的过错。
二是其在发现并确认资金占用事项后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
施,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督促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归还所占用资金本金和
利息,消除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控股股
东已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本金及利息。
三是其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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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勤勉尽责,截至该次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前,公司不存在其他有
关资金占用、信息披露问题。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结合相关材料查明的事实,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
责人,理应勤勉尽责、 积极履职,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在相关违规事实发生前不存在其他资金占用或信息
披露违规,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未参与、无主观过错等异议理由
不构成从轻、减轻其责任的情节。
二是相关违规事实发生后,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配合中介
机构、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并制定还款计划等是其事后采取的补救
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三是相关违规事项发生期间,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利用职
权便利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故意隐瞒资金流出等情况,公司时
任总经理和时任财务总监知情并参与实施相关违规行为。时任董
事会秘书林指南在履职过程中客观上确存在难以知情的情形,对
资金占用违规应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占用资金已归还, 已对此酌
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鹏, 时任总经理蔡建涛, 时任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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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陈剑丰予以公开谴责;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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