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二章 附则...... 49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市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市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10111797578669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39 万股,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ancal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德润南路 9 号院,邮政编码:102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152,29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节能、工业需求、新技术和安全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及专业的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制造全数字式低、中高压晶闸管固态软起动器柜和集成高中低压变频器、无功补偿、电能质量设备、电控设备及电源设备;组装电控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中介除外);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维修机电设备;能源管理;产品设计;模型设计;航空航天技术开发;力学环境试验设备技术开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技术开发;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撬装设备、充电设备、车载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代理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安装机电设备;出租办公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市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公司设立时认购 占公司设立时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的股份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祖军 1250.4 35.387% 净资产折股
赵岚 1250.4 35.387% 净资产折股
于胜涛 625.2 17.694% 净资产折股
刘勇涛 200 5.660% 净资产折股
王小虎 150 4.245% 净资产折股
杨宏建 20 0.566% 净资产折股
孙卓 10 0.283% 净资产折股
朱超 5 0.142% 净资产折股
周悦永 5 0.142% 净资产折股
施卫东 5 0.142% 净资产折股
姜开会 5 0.142% 净资产折股
孟广磊 2 0.057% 净资产折股
王涛 1 0.028% 净资产折股
牟丹 1 0.028% 净资产折股
陈骥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崔凤全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李泽民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朱国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赵志刚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胡泊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杨颖 0.5 0.01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3533.5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152,2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9,152,29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