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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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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一)股份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汉标、王妙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及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总经理侯鹏德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不再具有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
人及受让方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合伙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本人通过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汉标、王妙玉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符合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总经理侯鹏德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符合遵守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企业承诺将约束合伙人的行为,保证本企业合伙人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