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程邦达 股票代码:60383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Bondex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10 层 10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2021 年 5 月 25 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邦达”、“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泛海达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法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恒达斯邦、华正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法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海睿邦达、海洋新动能、平阳贸联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合伙
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希平承诺:
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⑤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监事吴叔耀、于愔、耿翠枝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