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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3 沪市 欧派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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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2-09-14

60383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稿)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 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1
第六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 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十章 通知、公告和持续信息披露...... 39

  第一节 通知、公告 ...... 39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 ......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三章 附 则......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由姚良松、姚良柏二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在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510,000 股,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Oppein Home Group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366 号;邮政编码:5104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9,151,94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副总裁)、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集团,为全球用
户提供一流的家居产品和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为企业创效益,为员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的“三赢”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范围:

  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地板制造;地板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楼梯制造;楼梯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居用品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搪瓷制品制造;搪瓷制品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研发;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灯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建筑用石加工;日用电器修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陶瓷制品销售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时一
次性出资。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分别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股)  股份比例(%)

          1          姚良松              288,000,000            90

          2          姚良柏                32,000,000            10

                  合    计                32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9,151,948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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