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声明:本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发行概况
式公告之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
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5,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数量
不超过2,500万股,且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
发行股数 发售股份的总量不超过5,000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且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之和(最终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需满足上市条件。
每股面值 1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姚良松和股东姚良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
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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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2)、(3)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本公司股东姚良胜、王欢、胡旭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红星喜兆、天欧投资、中天基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刘莹(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行政总经理张金良之妻)承诺:(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
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配偶张金良在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配偶张金良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上述(2)、(3)承诺不因张金良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谭钦兴、杨耀兴、黄满祥承诺:(1)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
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50%;(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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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2)、
(3)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钟华文、沈崇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