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发行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5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5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的承诺 ......7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10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11 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12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5 八、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6 九、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7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18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1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3 一、发行人概况......23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3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5 四、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和行业竞争地位......28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66 六、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情况......100 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101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22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128 十、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29 十一、股利分配情况......236 十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24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252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252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254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257
一、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的责任机构和相关人员......257
二、重要合同......257
三、对外担保情况......265
四、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265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267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267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270
第七节 备查文件......271
一、备查文件......271
二、文件查阅地址、时间......27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201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有效期自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延长24个月。
201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有效期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延长12个月,该议案的有效期至2017年7月22日。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姚良松和股东姚良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2)、(3)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公司股东姚良胜、王欢、胡旭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红星喜兆、天欧投资、中天基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刘莹(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行政总经理张金良之妻)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配偶张金良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配偶张金良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2)、(3)承诺不因张金良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谭钦兴、杨耀兴、黄满祥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2)、(3)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钟华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的承诺(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1)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1%,但不超过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