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9 证券简称:洛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洛凯机电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洛凯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Jiangsu Luokai Mechanical
&Electrical Co.,Ltd.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 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