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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8 沪市 柯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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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8:柯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正后)

公告日期:2015-02-25

股份简称:柯利达                                      股票代码:603828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KELIDABUILDING&DECORATIONCO.,LTD
                  (发行人住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柯利达集团及股东弘普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顾益明、顾敏荣、顾龙棣及股东鲁崇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董事王秋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十二个月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国发融富、中海联合、黄益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股价稳定方案启动与停止条件
    (1)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在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条件: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条件满足后至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如果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措施及顺序
    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方案的措施分两阶段实施,公司回购股份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为第一阶段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二
阶段措施。
    当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或两者相结合的稳定股价第一阶段措施;第一阶段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条件的,第二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启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对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进行审议,回购方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全体董事、控股股东承诺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董事会议案、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
    除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措施还应满足: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上述第①项规定与本项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本项规定执行;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为: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②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遵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等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上述第①项规定与本项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本项规定执行。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控股股东股份增持条件之日起2日内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控股股东应在披露次日起启动增持,且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第一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除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
    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选举或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承诺遵守以上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条件之日起2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披露次日起启动增持,且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按照上述方案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果公司股价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条件的,或者公司股价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规定措施和实施顺序再次分阶段启动稳定的方案。
    4、约束性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董事会决定采取措施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已作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董事会决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预案项下的股份增持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完全履行本预案项下规定的股份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在启动第二阶段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时,如怠于履行本预案项下的股份增持义务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预案项下的股份增持义务实施完毕。同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有权责令怠于履行股份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有权暂停向怠于履行股份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履行本预案项下规定的股份增持义务;
    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更换怠于履行本预案项下股份增持义务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怠于履行本预案项下股份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柯利达集团、顾益明、顾敏荣、顾龙棣、弘普投资、鲁崇明承诺:
    1、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其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规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其于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的25%。
    5、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