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参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能够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应当与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4、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5、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