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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2 沪市 嘉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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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2:嘉澳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6

603822:嘉澳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
日内。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公平
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准
确、公平和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公平和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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