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经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银行借款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涉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 % ,由董事会批准。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资产买卖
董事会有权对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进行买卖。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买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以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决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抵押或质押由股东大会决定。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事宜,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八条 董事会依本办法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