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指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数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六)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涉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已公告的内容发生重大滞后或提前;
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扭亏为盈、盈利转亏损、业绩浮动超过上年度可比 50%及以上);
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重大行政处罚等(涉金额 10 万元以上)。
7、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8、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9、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0、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1、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股票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4、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四)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